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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引发的法律思考|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出处:网络整理日期:2024-12-31 07:05:11编辑:佚名

冻卵的意思_卵冻了后影响有多大_冻卵是什么意思

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近日一审宣判,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原告徐某败诉,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此事件在宣判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合法化问题。故本文通过此案例来探讨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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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字数:3000字

阅读时间:5分钟

案情概要

2018年12月,30岁的徐某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寻求冻卵服务,却被医院以其单身身份及非医疗目的为由拒绝。随即,徐枣枣以“一般人格权纠纷”案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其提供冻卵服务。2019年12月23日,备受关注的“国内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首次开庭审理,引发社会强烈讨论。2021年9月17日,冻卵案第二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没有当庭宣判。2022年7月22日,当事人徐某收到一审判决书,法院驳回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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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未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具体应用作出明文规定,作为行政规章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此外,原卫生部(现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该通知附件1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复制生殖技术。”上述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必须以医疗为目的,且明令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本案中,北京妇产医院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执业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且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技术规范等要求。徐某作为单身女性,在本人健康的情况下,向北京妇产医院提出的冻卵服务要求,并非基于医疗目的,也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其以延迟生育为目的向北京妇产医院提出冻卵服务要求,并不符合上述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因此,北京妇产医院拒绝为其提供冻卵服务,并未违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综上,徐某要求北京妇产医院停止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徐某基于北京妇产医院构成对其一般人格侵权提出的本案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本案评析

一、何为“冻卵”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所谓“冻卵”,即取出女性年轻健康时的卵子采用玻璃化冷冻技术等方法进行长期保存,防止卵子因自然代谢而失去能力,当女性产生生育意愿时取出并施之一定的医学技术从而实现生育。目前,我国冻卵技术临床应用仅限于疾病诊疗的需要。此外,该技术还可用于帮助那些由于事业或其他原因暂时不适合或不愿妊娠的女性实现保存自身生育力的愿望。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人的卵子、精子、受精卵或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的目的。它包括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以及各种衍生技术。

二、冷冻卵子的法律属性

客体说,主张冷冻卵子是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属于物的范畴。此种学说认为卵子是人身体的一部分,自从与身体分离后,转化为权利的标的,就不再具有人格性,当然属于民事领域中的物。该物的所有权归于脱离之前的主体,该主体以其意思表示处分卵子合乎法理。比如梁慧星教授认为:“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然人的血液、骨髓、精子、卵子等器官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王利明教授则主张“自然人的精卵以不违背善良风俗为限可以作为物。”

主体说,主张冷冻卵子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与“人”同样的民事权利。该观点视冷冻卵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具有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也就是说,损害从人体脱离的组织器官与损害人身体无异,因为脱离人体的组织器官极有可能通过先进的医疗技术重新回到人体内。按照这种观点,如果从人体脱离的组织器官毁损灭失,那么该组织器官所属的权利人的人身完整性必然就受到损害。此时加害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恢复身体权之前的圆满状态。

折中说,认为冷冻卵子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或客体都稍显牵强。冷冻卵子具有其生命意义,这与传统民法上的物有所不同,需要设计相应的制度赋予比一般物更多的保护,这可以进一步协调保护潜在生命、维护女性权益、法律规范体系化方面的关系。

笔者较为赞同客体说,即从人体脱离的卵子属于物的范畴。卵子自脱离人体之后,因缺乏所依附的人格载体,应当将其定性为物,但是这又跟一般的物不同,应当适用特殊的规范对待。脱离人身的卵子仍具有生命价值,其内有遗传物质,与精子结合会成为受精卵,甚至成为胚胎发育为生命个体可能性。所以,分离后的冷冻卵子的归属应该是特定的人,只有该拥有者能够按照其意思表示处分该卵子,除非有法律特别之规定,其他任何组织和人都不能处分该卵子,这也与女性生育自主决定密切相关。

三、本案中的徐某作为单身女性是否享有生育权

从法律依据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此规定中可以看出生育权的主体为公民。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此规定中并没有强调已婚妇女享有生育权。故上述有关生育权的条文中并没有对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加以限制,单身女性应当享有生育权。

从学理角度看,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合法化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的核心观点在于权利主体不适格,该说法认为生育权是基于存续婚姻关系上的身份权,是因丈夫或者妻子这种特定身份产生的权利,因此权利主体只能是夫妻。肯定说认为生育权是一种支配权,属于人权与人格权的范畴。生育是人类本能,生育权是人类自然拥有的权利,生育自由是人身与精神自由的具体体现,并且生育利益具有人身性和不可转让性,与人格权的核心特征相符。同时,生育权属于私权利,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对单身女性生育的禁止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单身女性行使生育权并不违法,宪法中虽然规定生育的主体为夫妻,但并未对非婚生育做出明确限制,故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合法化不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笔者较为赞同肯定说,主要理由在于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及思想观念的更新,女性社会地位逐步提高,使得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摆脱婚姻家庭束缚,结婚生育年龄不断推迟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未婚女子有权通过医学技术保留自己的生育可能性,待日后觅得合适配偶后用冷冻的卵子进行生育。此外,单身女性对身体享有自主决定权,且上文已经论证卵子脱离人体后属于特殊物,作为物的所有权人,自然有权对其进行处分。

综上,本案中的徐某作为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有权通过医疗技术手段进行冻卵延迟生育,本案的判决存在不合理之处。当然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将冷冻卵子用于为了本人生育以外的其他目的,如买卖卵子或代孕,这些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不应得到支持。

参考文献:

[1]姚旭鑫.论单身女性享有冻卵之权利[J].中国卫生法制,2021,29(03):56-61.

[2]于晶.单身女性生育权问题探讨[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1,(01):25-36.

[3]孙冬旭,王岳.从冻卵看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保护问题[J].中国卫生法制,2020,28(06):1-6.

// 结语//

开放冻卵作为保护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起点是可行的,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值得我们考虑。同时法律规范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积极正视并回应时代的合理需求,研究单身女性冻卵的可行性,倾听各方面声音,结合社会现实做出修改和调整。我们期待随着社会进步、科技发展终将实现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完整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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